用人单位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7 00:30浏览量:248

投保工伤保险的单位员工在实行职务中遭受人身危害,在恳求工伤保险补偿后,能否再要求单位承当侵权职责
网友发问:用人单位侵权补偿职责与工伤保险补偿职责
律师回答:投保工伤保险的单位员工在实行职务中遭受人身危害,在恳求工伤保险补偿后,能否再要求单位承当侵权职责
相关法令常识:法令无清晰规则,理论界也有争辩。咱们以为受害人在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后不能再要求所在单位承当侵权补偿职责。理由是:(1)、用人单位为受害人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尽到了安全保证职责,也就将工伤补偿的社会危险搬运给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2)、《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则“归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规模的,不适用本条规则。”、第12条第1款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就《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答问时,对此也有清晰答复:“发作工伤事故,归于用人单位职责的,工伤员工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经过民事诉讼取得两层补偿。”④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