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
事故人身危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
交通事故人身危害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令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现在尚无结论。
假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停恳求,这种状况的起算时刻比较简单确认,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造调停完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日起算;
调停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造调停完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停失利之日起算;调停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实行的,自调停书中写明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停恳求的,这种状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依据以上的法令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人身危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确认书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危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恳求。
对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停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危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