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破产清算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款人截止破产宣告日债款债款
进行清算的审计。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决宣告债款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又不具有法律规则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完结整理的;(3)整理期满,不能依照宽和协议清偿债款的。
依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款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接收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由清算组担任进行,清算组能够延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的作业人员进行。
二、债款人企业应当预备的首要材料
应当预备的首要材料:(1)截止破产清算日的财物负债表;(2)债款债款清单;(3)有关财物的
产权证明文件;(4)截止破产清算日交税申报表和完税凭据;(5)截止破产清算日的银行对账单和调理表;(6)首要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7)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材料。
债款人企业的首要担任人和财务人员在清算审计期间要合作清算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回答清算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帮忙对债款债款进行函证,以及清算审计作业必需的其他事项。债款人企业的首要担任人还应当对清算审计报告进行承认。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作业内容
1.依据有关要求出具破产清算开端日的审计报告;
2.整理债款、债款,查看破产企业产业处理是否契合有关规则;
3.破产企业产业分配完毕后,依据整理成果出具破产完毕日的审计报告,以便企业用于向工商部门处理刊出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