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1 14:07浏览量:1655
王先生在某公司做软件开发作业2年了。最近想换个单位,所以向公司提出离任,公司赞同离任可是要求付出1万元违约金。王先生对此不服,提起了劳作争议裁定。裁定组织在检查公司与王先生签定的劳作合同时意外发现,公司在这份劳作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要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关于这份合同,怎么确定归于无效合同么
律师主张:依据法令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签定的劳作合同时,应该在劳作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作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作法规则的,但这个问题的差错在公司,公司应当承当首要职责。所以,尽管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签名,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缔结合同。不能由于没有盖公章就确定是无效合同。
别的,关于劳作合同的鉴证,我国现在的法令规则的判定是“鼓舞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便是说,鉴证仅仅劳作合同管理部分对合同进行检查确定的一种方式,不是劳作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法令鼓舞我们签定合同到相关部分进行判定,由相关部分给与检查,防止呈现一些问题,可是劳作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阅盖章,便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令依据的。
因而该合同在方式上有必定的缺点,可是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且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应确定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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