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立遗言已经是一件非常常见的工作了。许多人在自己死前都会对自己的产业怎么进行分配立下遗言。可是遗言的方法也是有许多种的。那么承继法令实务中遗言的方法有哪些呢?今日,
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遗言的方法有哪些”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承继法令实务中遗言的方法
遗言的方法包含: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五种。五种方法的遗言中公证遗言的效能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改变公证遗言。
一、公证遗言
遗言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言人建立遗言行为实在、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言为公证遗言。一般来说,处理遗言公证需具有条件:
1、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遗言人在立遗言时有必要精力正常,有正常的思想认识才能或言语表达才能,可以清楚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2、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实在:遗言的内容有必要是遗言人自己实在志愿的表达,不存在遗言人受钳制、诈骗的状况,遗言人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没有法令效能。
3、遗言的内容和方法不得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遗言的内容和方法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则,不能与之相冲突。
4、遗言人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其个人合法产业:遗言人的产业触及到夫妻
共有或许家庭共有的,遗言人只能处置归于自己比例的个人产业,处置超出个人比例的遗言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言人申办遗言公证应当亲身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托付别人处理。
公证遗言在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公证遗言收效前,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公证人员均不得对外泄漏遗言内容。
二、自书遗言
遗言是指被承继人在生前对其个人产业及其有关业务作出处置和组织,并在其身后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规则,死者生前留有遗言的,应当适用遗言承继;被承继人生前未立遗言或遗言无效的,遗产依照法定承继的规则处理。有用遗言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方法要件和本质要件,方法要件和本质要件都具有的遗言为有用遗言,这两个要件都不具有或仅具有一个要件的遗言,为无效遗言。
有用遗言的本质要件有二:
1、遗言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且是遗言人的个人单独行为,无需经承继人或受遗赠人的赞同;
2、遗言有必要由遗言人自己独立缔结,不能署理,包含无行为才能或约束行为才能人的法定署理人也不能代立遗言。
遗言从方法上分,有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公证遗言、录音遗言以及口头遗言等。一般来说,遗言均应当由被承继人亲身书写,这样的遗言即为自书遗言。但在《承继法》施行今后,法令对遗言的方法要件提出了严厉的要求,规则自书遗言有必要由遗言人亲身书写、签名,一起有必要注下一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不然遗言无效。
三、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又称代笔遗言,是指由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别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言。我国承继法对代书遗言的方法和本质要件作了严厉的规则,即代书遗言的缔结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当场签名。代书人不得与遗言处置的产业存在好坏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规则,以下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言见证人:无行为才能人和约束行为才能人;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的人。
立法上对代书遗言的方法要件要求比较严厉的原因,首要在于遗言处置的是遗言人的遗产,一起触及遗言人、遗言承继人、遗言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而代书遗言不是遗言人亲身书写,遗言的实在性往往难以得到确保。而对代书遗言在方法和本质要件上作严厉的规则,有助于进步遗言的实在性,然后有用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会集在代书遗言的见证人问题上。依照承继法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位见证人当场见证并签名。实践中经常会呈现假如仅有代书人一人见证和签名,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法定条件,因此归于无效遗言。代书遗言无效后,被承继人生前未有其他有用遗言,也没有遗赠和遗赠
抚养协议,故发作法定承继,遗产应由其所有法定承继人依法承继。
【事例】
代书遗言让受益人代书老刘逝世的前一天晚上,在4个儿子3个女儿在场的状况下,由老伴秦某代书了一份遗言:将丰台区某处的悉数房子中自己的比例给大儿子刘大明(化名)。遗言写完后老刘按了手印,但忘了写日期。次日老刘逝世。后小女儿刘某红(化名)将刘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承继父亲的房子遗产。大儿子以为有父亲的遗言,承继父亲的比例天经地义。
法院经审理以为,老刘的遗言归于代书遗言,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的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但承继人与遗言人有好坏关系即为受益人的,不能作为代书人。因代书人秦某及其他子女均系老刘的承继人,遗言又未注明日期,故此遗言不具有代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属无效遗言。
法院判定,老刘的房产比例依照法定承继处理,由秦某、四个儿子、三个女儿承继。
四、口头遗言
口头遗言是指在危殆状况下所立的遗言。但在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立口头遗言须具有必定的条件。首要,遗言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殆的状况。如在正常景象下,遗言人不得以口头遗言的方法处置其产业。其次,因该危殆景象,遗言人无法以书面遗言等方法缔结遗言。凡遗言人能在该景象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法缔结遗言的,不得口头遗言。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意图在于确保口头遗言的实在性。
口头遗言的程序:遗言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殆景象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见证人可做记载,但记载内容因危殆景象,遗言人无法修正、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载,以见证人回忆的为准。
因为口头遗言是因危殆景象不能选用其他遗言方法的景象下不得已选用的遗言方法,而且口头遗言与其他遗言方法比较,是最短缺实在性(或过错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言方法,所以,一旦该危殆景象免除,遗言人能以其他方法(如书面、录音)立遗言的,口头遗言天然失效。即便遗言人未以其他方法立遗言,该口头遗言依然无效。
五、音像遗言
音像遗言,是指遗言入经过录音、录像设备建立遗言。以录音、录像方法建立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言人录制完遗言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音像磁带上,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一起签名,注下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