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3月,20岁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19岁的刘某,两边树立爱情联系。因未到达
法定婚龄,两边未处理,便于同年5月1日举行了成婚仪式后
同居日子。2007年8月刘某生一女。后因两边性格不合,常常发作喧嚷,直至彼此打骂。刘某不胜忍耐,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寓居。2008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与刘某离婚。法院行使释明权,奉告其与刘某的同居联系不受法律维护,仅能处理两边同居期间的产业切割及问题。李某遂提出要求刘某返还11000元,并抚育女儿的诉讼恳求。刘某辩称,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成婚所需物品及举行婚宴,不赞同返还。并要求切割其和李某在成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6000元。庭审中,被告刘某表明乐意抚育女儿,原告李某赞同每月支付抚育费220元。
[分岐]
关于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两边虽然未处理成婚登记,但已同居日子,并生育女儿,彩礼用于购买成婚所需的物品,作为日子用品,不该返还。另一种定见以为,给付彩礼是以缔成
婚姻为前提条件,原、被告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便同居日子不受法律维护,两边不存在婚姻联系,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同抚育联系、婚约产业胶葛案。
关于同居人身联系的处理,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1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申述恳求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的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虽然人民法院关于无爱人者之间要求免除联系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说(二)》第1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关于无爱人者之间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有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的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案中触及的彩礼问题,在乡村的确存在为缔成婚姻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这些所谓的彩礼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因为彩礼往往数额较大,在某些地区和家庭,为子娶妻而赠送的彩礼,乃至是爸爸妈妈的终身积储。在一方不守婚约或未能共同日子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给日后的日子形成困难,因而,根据公正的准则和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的规则,彩礼应当返还。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10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便依照乡村传统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日子,对此,两边均有差错。现两边对女儿的抚育问题达到一致定见,并不违悖法律规则,应予允许。关于11000元彩礼问题,被告刘某虽辩称原告李某给付的彩礼已用于购买彩电、冰箱等成婚所需物品及举行婚宴,不赞同返还,但其仅能供给部分根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李某所建议的彩礼应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余款由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关于用礼金购买的部分成婚用品(陪嫁品)亦应同时返还;关于6000元礼金问题,该礼金系两边在成婚过程中收受别人奉送的钱款,根据法律规则,属原、被告共同产业,依法应相等切割。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告刘某曾独自抚育女儿支付较多,被告刘某可予多分。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定,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4000元及陪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