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隐秘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运营者所支付的巨大智力投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1[②]
商业隐秘关于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是十分重要的。商业隐秘的维护关乎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商业隐秘是权利人经过人、财、物的投入所取得的信息。对权利人而言,维护好自己的商业隐秘就能延伸它的运用时间和价值寿数,在严酷的市场竞赛中取得与维护竞赛的优势位置,为其带来更多的利益;关于一个国家来说,只要具有并维护好本国的商业隐秘,树立完善商业隐秘的维护系统,才能给经济的开展注入新的动力,不断推进本国经济向前开展,从而在世界竞赛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商业隐秘的法令维护,除了首要经过各国的国内法加以标准外,商业隐秘的世界维护也是十分必要的。在世界安排和有关世界条约中,对商业隐秘的界定往往和知识产权联络在一起,首要有1967年签署的《维护
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简称《巴黎条约》”);1970年建立并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部属安排的世界知识产权安排(简称WIPO);以及世界交易安排(简称WTO)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均将商业隐秘或称为未发表信息归入知识产权的维护规模。其间,TRIPS协议以及以其为蓝本的WIPO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反不正当竞赛维护的演示规则》成为处理世界规模内的商业隐秘侵权案子的首要依据。
一、我国维护商业隐秘相关的法令制度
(一)现阶段我国在维护商业隐秘领域的法令构建
1、《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商业隐秘的维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商业隐秘做了如下界定: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与运营信息。”据此能够为,我国法令对商业隐秘特征有如下规则:(1)不为该信息领域内的人遍及把握的信息(隐秘性和新颖性);(2)具有潜在或许实践的商业价值(实用性和价值性);(3)经权利人采纳必要的保密办法(管理性)。能够说,这和世界上的界定没有太大收支。一起,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则了四种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分别是:榜首,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第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商业隐秘;第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把握的商业隐秘;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隐秘的,视为侵略商业隐秘。这种概括概括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也根本契合世界条约和世界惯例。该法是目前我国维护商业隐秘的首要法令依据。
2、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商业隐秘的维护
除了《反不正当竞赛法》之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令也对商业隐秘维护做了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则: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遭到剽窃、篡改、冒充等损害的,有权要求中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丢失。”依此了解,商业隐秘可归入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领域。这为商业隐秘的维护奠定了法令根底。而《民事诉讼法》初次运用了商业隐秘”这一法令术语。该法第66条规则:对触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案子,当事人请求不公开审理的,能够不公开审理。”这为商业隐秘的维护在程序上设了一道防地,使商业隐秘的维护进了一步。
许多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单位的商业隐秘,往往在签订合同的时分将保密条款写入合同,如《合同法》第43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不管合同是否建立,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该商业隐秘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这对合同当事人中的义务人具有束缚效果,尤其是对权利人的权益维护供给了法令依据。别的,新《公司法》第109条第(五)项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公司的同类企业。一起,该条第(七)项还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私行发表公司隐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