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代签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4 14:31浏览量:840

近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允许上诉人我国人寿昭通分公司撤回上诉。至此,杨某诉我国人寿昭通分公司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完结,一审判定收效。一审法院判令我国人寿昭通分公司给付杨某稳妥金130000元。
2002年12月14日,由杨某代为签名,投保人杨某之兄与我国人寿昭通分公司签定康宁终身稳妥合同与吉祥定时稳妥合同各一份,投保人与被稳妥人均为杨某之兄,受益人均为杨某,4日后合同收效,杨某之兄按合同约好交付了5年稳妥费。2007年5月,杨某之兄因疾病逝世。2009年7月,受益人杨某向该公司恳求理赔,杨某以为按合同恳求稳妥公司理赔是水到渠成的事,但是,适得其反,一个多月后,该公司作出拒赔告诉,理由是:稳妥合同未经被稳妥人杨某之兄书面赞同并认可。面临稳妥公司拒赔理由,杨某气氛之情无以名状,心中嘀咕着:“在签名前为什么不奉告代签无效,退一步说,在收取稳妥费时为什么不说无效。现在事端发生了,需求赔钱了,才讲代签合同无效,天底下哪有此理。”为了保护本身合法权益,杨某向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我国人寿昭通分公司依约付出稳妥金130000元,应补偿损失15210元。
法院审理以为,投保人杨某之兄与该公司签定康宁终身稳妥与吉祥定时稳妥合同,因投保人与被稳妥人均为杨某之兄,且杨某代为签名时该公司业务员夏某与杨某之兄均在场,杨某代为签名是经杨某之兄赞同的,代为签名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为有用合同。投保人杨某之兄依据合同约好,己实行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的责任,杨某之兄因疾病逝世,稳妥人应按合同约好向受益人杨某付出稳妥费,该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按合同约好给付杨某康宁终身稳妥金30000元和吉祥定时稳妥金100000元。杨某向该公司恳求理赔,该公司已作出拒赔告诉书并告诉了杨某,实行了稳妥人收到受益人补偿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成果告诉受益人的责任,对受益人杨某恳求该公司补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撑。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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