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在维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别离简称《商标法》、《商标法
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担任著名商标的确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确定或许采纳其他变相方法确定著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恳求维护其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确定著名商标的恳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依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求确定著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确定的著名商标,确守时刻未超越三年的,不需从头提出确定恳求。
第五条 恳求确定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二)运用该商标的产品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五)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刻;
(六)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
(七)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确定著名商标应当遵从揭露、公平的准则。确守时应当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定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确定成果告诉有关部门及恳求人,并予以布告。
第八条 将与别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在非相似产品上恳求注册,且或许危害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然后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恳求;恳求人不服的,能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评定委员会恳求复审;现已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恳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予以吊销,但歹意注册的不受时刻约束。
第九条 将与别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运用在非相似的产品上,且会暗示该产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络,然后或许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遭到危害的,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恳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阻止。
第十条 自著名商标确定之日起,别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运用,且或许引起大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挂号;现已挂号的,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恳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吊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或许对著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危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著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则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比《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中有关产品商标的规则,适用于
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