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续签是赔偿还是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0 01:02浏览量:1769
现在用人单位的口味是越来越挑剔了,有许多的用人单位都想要运用最小的本钱取得最大的赢利,所以在劳作合同上面做文章。为了削减职工薪酬开销,会不续签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不续签是补偿仍是补偿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补偿。
详细事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工,从事财政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作合同,合同自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到一致定见,周某向劳作争议裁决部分请求裁决,要求裁决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核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经济补偿的核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即实际作业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经济补偿的核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处理过程
北京劳作争议咨询中心律师解析: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系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履行。
合同到期不续签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问题
其次,在本案中,其时的有关规则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则,查此两部法令和部分规章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作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最终,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则,本案经济补偿核算的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停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薪酬。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关于劳作合同不续签的补偿问题了。在遭遇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续签可是不续签劳作合同的时分大,我们最好是拿出《劳作合同法》来维护自己哦。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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