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柳茂于1994年10月成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江平。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
车祸身亡。江柳茂得子丧妻,心里狠不是味道,只要专心想着寄期望在儿子的身上。但由于江柳茂的过火溺爱,江平养成了许多恶习,常常在校园与同学打架,结伙抽烟喝酒,且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工作,江柳茂无法管束。2006年,江平停学在社会上流荡。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症脱离人世。逝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遗言:江平游手好闲,败坏了江家的名声,且不在家好好照顾父亲,因而江平不得承继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一向照看我的朋友苏某承继。江平得知此过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继遗产。
定见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应当尊重被承继人的志愿,依照遗言来处置遗产。任何公民对自己所具有的产业都具有享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力之一。因而在本案中,应当依照江柳茂的遗言处置遗产,即悉数都由苏某承继,江平不得承继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照我国法令规则,子女为爸爸妈妈所留遗产的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法》第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有遗言的,应依照遗言处理。”但《承继法》又一起规则:“遗言应当为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本案中,江平作为江柳茂的儿子,只要13岁,归于未成年人。江平作为遗产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承继权。因而,江柳茂的遗言部分无效,应当为江平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剩下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苏某承继。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柳茂的遗言是否能够掠夺其未成年人江平的承继权。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我国《承继法》第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言处理;有遗言抚育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由此可见,我国遗产承继发作的根据有三种方法:法定承继、遗言承继和遗赠、遗赠抚育协议。本案触及到了榜首、第二种承继方法。所谓遗言,是指被承继人在生前依照法令规则的内容和方法对自己的产业预作处置,并在逝世时发作法令效力的法令行为。遗言有两种:一是遗言承继;二是遗言赠与。
遗言承继是指在被承继人身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言内容,将其遗产搬运给指定的承继人的一种方法。与法定承继比较,遗言承继虽也是一种承继方法但,但其优先于法定承继,即被承继人生前假如立有合法有用的遗言,就应当首要依照遗言的规则进行遗言承继;在没有遗言或许有遗言但遗言被人民法院判定无效,以及有遗言但遗言仅处置了部分产业的情况下,才按法定承继方法进行。而遗赠是指公民公民以遗言方法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和悉数赠给国家、团体安排、社会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言的特别方法。它与遗言的差异在于:1、在遗赠中,获得产业的不是法定承继人,而是国家、团体安排、社会团体或许其他非法定承继人。
而在遗言中获得产业的肯定是法定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遗赠是一种单独法令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言,不需要遗赠受领人赞同即为有用;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仅仅从承继人或其他遗言执行人那里获得遗赠产业;4、一般情况下,遗赠受领人在受领遗赠中,不负有责任。但假如在遗赠中写明受赠人承受遗赠要完结遗赠人指定的必定公益责任时,受赠人有必要实行遗赠指定的责任后,才干受领遗赠。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令规则,公民不只能够经过设定遗言的方法改动承继人的规模、次序和承继比例,并且还能够撤销法定承继人的承继权,把产业遗赠给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可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定承继人,法令是制止以遗言方法掠夺其承继权。
《承继法》规则遗言自在的一起,对遗言自在又作出了一些约束性的规则:
1、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立遗言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承继法》第22条第1款规则:“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2、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因其不符合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而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言内容不得违背法令,不得危害国家、团体的利益。遗言内容若违背上述规则,违背的部分一概无效。
4、遗言应当为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由此可见,公民立遗言时不能掠夺法定承继人中无独立生活才能的未成年人的承继权。不然,该遗言无效。被遗言掠夺承继权的无独立生活才能和缺少劳动才能的未成年法定承继人可依法令规则承继其应承继的比例。必要时,还能够恰当多分一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