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委托关系还是债权转让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6 10:02浏览量:1128
2002年6月3日,被告张某某在孙镇小北王村筑路过程中,向原告刘某某借7500元,并为其出具借单一份。为能顺畅从小北王村委要出筑路款,2002年6月28日,原、被告经洽谈约好,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刘某某出具收到条一份,言明收到王家筑路工程款8000元,由刘某某凭此收到条替张某某到小北王村委要款,要上的8000元筑路款与被告所欠原告7500元告贷彼此抵销。为此,原告刘某某又为被告张某某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收到现金8000元。原告刘某某在持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收到条向小北王村委索要8000元筑路款时,村委回绝付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恳求被告付出告贷7500元及利息2525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告贷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刘某某洽谈,由刘某某替张某某向小北王村委索要筑路款8000元,由此,原、被告之间构成托付联系,被告张某某系托付人,原告刘某某系受托人,原告刘某某承受被告张某某的托付代其向孙镇小北王村委索要筑路款,小北王村委是否付出筑路款的危险应由托付人张某某承当,因而,在小北王村委拒付筑路款时,原告刘某某申述要求被告付出告贷75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撑。但两边在告贷时,对利息并无约好,原告建议被告付出利息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恳求部分支撑。据此,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告贷7500元。
[分析]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弄清原、被告之间到底是托付联系还债务让与联系。托付是指当事人约好一方为他方处理业务。其间托付别人处理业务的一方为托付人,为别人处理业务的另一方则为受托人。债务让与是指不改动合同的内容,债务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方法将债务搬运于第三人。其间债务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由此,能够看出托付与债务让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两者的意图不同,托付的意图在于处理托付人交办的业务;而债务让与的意图在于将自己享有的债务让于别人,处理的是自己的业务;2、两者的方式不同,托付中受托人既能够用托付人的名义,也能够用自己的名义处理托付业务;后者只能经自己的名义处理业务;3、两者的职责不同,托付中受托人对受托业务不负瑕疵担保职责;而后者对债务的存在负瑕疵担保职责;4、两者的危险承当不同,托付中托付人对业务承当危险职责;而后者中危险由受让人承当等等。
此案中,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受被告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向小北王村委索要所欠被告的筑路款,托付的酬劳便是被告所欠原告的告贷,至于该筑路款小北王村委能否向原告付出的危险由被告承当,与原、被告之间的告贷联系建立无关,小北王村委不付出筑路款,不影响原告向被告索要告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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