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7 18:47浏览量:1975
咨询:张某与妻子离婚一案子现已进入诉讼程序,经法院查明,在黄某夫妻生活期间,借债5000元用于子女入学费用。现在因为两边进入离婚程序,所以都不乐意承当这5000元的债款。这笔债款终究应该由谁承当?回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财产清偿。下列债款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育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婚前一方告贷置办的房子等资产已转化为夫妻一起财产的,为置办资产告贷所负债款,视为夫妻一起债款。这笔债款应该由谁承当,首要有必要对这笔债款的性质进行判别。这笔债款是在夫妻一起生活期间实行对子女的抚育责任所欠下的债款,所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该由夫妻一起财产进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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