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重新财产分割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6 13:34浏览量:823

◆案情
原告:张某,男,北京人
被告:郭某,女,北京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两边向原告单位某院交纳集资款36585.90元后,入住该单位2号楼一单元房。9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好:某小区住宅一套归男方,男方单位住宅一套归女方寓居。随后两边按协议各自寓居,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1年12月,原告以离婚协议产业切割部分损害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承认两边原离婚协议产业切割部分无效,从头切割产业,将某小区的房子判归被告一切,将某院的房子判归原告运用。庭审中,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并未切割别人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起出资,获得原告单位房子的部分产权,二人与原告单位系产权共有联系,归于公民一切的部分,是夫妻两边的一起产业。离婚时原、被告对此已清晰处置,该产业不属夫妻离婚后产业纠纷的规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借若干问题的回答》问答就有规则。原告的身份特色,应对国家法律方针的了解优于被告,且作为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被告达到的离婚协议,片面上表现了自己的实在毅力,客观上未违背现行法律规则,该协议有用。至于原告本单位员工参与房改一节,与法相悖,不予采用。原告要求承认协议部分无效,从头切割产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撑。按照《民法通则》第4、第5、第6、第54、第55、第57条规则,判定驳回原告要求承认离婚协议产业部分无效,从头切割产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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