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变卖隐匿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7 01:55浏览量:2014
协议离婚变卖躲藏产业
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躲藏产业行为的,从发现之次日起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事例:
1997年,马xx、杨xx夫妻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杨xx为运营者,由马xx详细担任运营。尔后,因使用车某等供给的床网,床具厂共欠货款37.83万元,对方别离将马xx诉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丰台区法院别离判定马xx给付车某等货款。马xx对判定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马又撤回上诉。丰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定发作效能。
马xx、杨xx为使法院收效的判定无法实行,两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好: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xx外,其他产业(包含床具厂)归杨xx一切,30万元债款则由马xx归还。
2002年2月28日,因马xx拒不实行法院判定,丰台区法院对马xx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车某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以为马xx、杨xx用离婚方法躲避债款,要求追加杨xx为被实行人。马xx得知后,即封闭工厂、变卖机器,后与杨xx一起躲藏他处。同年4月6日,丰台区法院下达裁决,以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裁决马、杨二人一起清偿债款。
因为二人外出躲藏,致使法院收效裁判长时间无法实行,检察院以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申述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以为,马xx因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决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伙同杨xx,选用“协议离婚”、变卖产业、封闭工厂、外出躲藏等方法,躲避法院实行,致使法院收效的判定、裁决无法实行,归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均应依法惩办。马xx在案子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杨xx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从轻处分。据此,作出上述判定。
二中院院长王振清标明,关于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实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有才能却拒不实行法院收效裁判,向法院的庄严提出应战。这是法令不允许的。此案的审判标明,拒不实行法院收效裁判,必将遭到法令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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