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开发商在开发集体土地时,往往要涉及到征地活动。那么,房地产
征地程序是怎样的呢?下文听讼小编将为我们详细介绍。
房地产征地程序:
一、建造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造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征地项目进行建造用地预审。检查项目用地是否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契合国家供地方针,是否契合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状况,自受理预审请求之日起20日内出具预审定见。
二、发布征地布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变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清晰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分要将拟征地的用处、方位、补偿标准、安顿途径奉告被征地农人;要将被征地农人知情、承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项目预审经过的,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布告,将预征收土地用处、面积、补偿标准和安顿途径等奉告被征地村和乡民,保护被征地农人的知情权。布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规模。
三、展开征地查询
展开征地查询是征地前的重要基础性作业。市国土资源部分(征地拆迁作业安排)会同被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和有关部分深化被征地村、被征地地块,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鸿沟、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和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等状况进行全面查询核实,对征地拆迁规模内的被征地拆迂户用地面积逐户勘察核实,对房子面积、结构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状况仔细搞好挂号。将查询材料、数据收拾成册,把握第一手材料,做好拟定征地报批“一书两计划”的准备作业。
四、承认征地查询成果
征地查询成果与被征地村、乡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一起承认。
五、安排征地听证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则》(国土资源部22号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分送达《听证奉告书》,奉告被征地村、乡民和其他权力人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顿途径有请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庄当在奉告后5个作业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请求。
六、征地组卷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市有关报件要求,安排申报材料,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14个作业日内办结,下达经省政府同意的《施行规划用地批复》。
七、两布告一挂号
1999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建造用地批阅准则进行了严重变革,在征地程序中确立了“两布告一挂号”准则。为了标准征地布告作业,保护被征地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没用地,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10号令《征用土地布告方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征地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一直仔细实行两布告一挂号,实在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大众的合法权益。
1、征收土地布告
在收到用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二作日内,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布告》,奉告征地事宜及处理征地
拆迁补偿挂号的期限、地址。
2、征地拆迁补偿挂号
被征地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巾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处理征地拆迂补偿挂号手续。被征地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未按期处理征地拆迁补偿挂号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分的查询成果为准。
3、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布告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征地计划,在征收土地布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拆迂补偿安顿计划,签定《征地拆迂补偿安顿协议》,发布征地第2次布告,即《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奉告被征地四至规模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
使用权人对计划内容如有不同定见或许要求听让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l0个作业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为执行房子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市国土资源局托付有资质的评价安排进行现场实地评价,对房子等地上附着物做市场价格讦估,评价成果出来后,逐户下发征妯.拆迂补尝奉告,将补偿定论连同分户评价表发至被征地拆迁户手中。然后,市国土资源部分会同有关部分造访洽谈补偿事宜。在下发的征地拆迁补偿奉告中还清晰被征地拆迁户的权力,如对各项补偿单价和补偿金额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则的期限内提交从头评价的书面请求,由该户自行选定有资质的评价安排,市国土资源局与该户一起托付该评价安排另行评价。
八、施行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
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律规则的时限(3个月内)向被征地村和乡民及时付出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费用。
九、交给土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费按规则到位后,被征地村和乡民及时交给土地。在规则的期限内,不收取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费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将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费提存至市公证处,处理提存后,即视为对当事人予以了依法补偿安顿。当事人拒不交给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期限交给土地决议书》,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辽宁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