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方式及效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5 00:50浏览量:621
(一)债款承当的概念和品种
债款承当,是指在不改动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款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转让债款的协议,将债款悉数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当的法令现实。
债款承当,依照承当后原债款人是否免责为规范,能够分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和并存的债款承当。
1.免责的债款承当。是指债款人经债权人赞同,将其债款部分或悉数移转给第三人担负。
免责的债款承当的效能表现在,原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款承当职责(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款人,对所接受的债款担任。与主债款有关的从债款,除专归于原债款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款移转给新债款人承当。一同,原债款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款人亦能够之对立债权人。
2.并存的债款承当。是指债款人不脱离债的联系,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与债款人一同承当债款。
在并存的债款承当中,因为原债款人没有脱离债的联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作影响,因此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赞同,只需债款人或第三人告诉债权人即可发作效能。
(二)债款承当的要件
1.须存在有用的债款。
2.被移转的债款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行移转的债款。
(2)当事人特别约好不能移转的债款。
(3)不作为职责。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许债款人就债款的移转达到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
(2)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
4.债款承当须经债权人赞同。
(三)债款承当的效能
1.第三人获得债款人的法令地位。
免责的债款承当有用建立后,第三人替代原债款人,成为新债款人;原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当债款。嗣后第三人不实行债的职责,债权人不得再恳求原债款人承当债款,只能恳求第三人承当债款不实行之损害赔偿职责或许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归还才能并不担负保职责。并存的债款承当有用建立后,第三人参加到债的联系中,成为新债款人,同原债款人一同对债权人连带承当债款,但当事人约好按份承当债款时,依其约好。第三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能够恳求原债款人实行债款。
2.抗辩权随之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则,债款人搬运职责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不管关于免责的债款承当,仍是并存的债款承当都适用。债款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款人,能够向债权人建议无效;实行期没有届满的,新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实行恳求也能够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能够建议一同实行抗辩权。但应留意的是,因为债款承当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好,第三人不能根据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
权人进行抗辩,只能根据所承当的债款自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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