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6 11:32浏览量:2513
工伤确定是有确定期限,假如劳作者没有及时恳求工伤确定,会导致劳作维权妨碍。因而,劳作关于工伤确定期限要引起高度重视,下面来看详细的事例剖析。听讼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案子回放:
1.王某系某公司钳工,在车间作业时从作业面摔下导致腰部受伤,后一向时断时续地进行检查医治,直至四年后方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劳作保证部分以超越一年恳求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议。
2.夏某系某服务公司员工,作业中不小心受伤,当即送往医院住院医治。医治期间,夏某与公司口头达到补偿协议,公司也表明一定为其恳求工伤确定,并保证其工伤待遇。但快两年了,公司的许诺也没实现。夏某屡次讨要补偿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诉讼后,夏某才知道要作工伤确定,但向劳作保证部分提出恳求后,却被奉告超越了工伤确定期限。
3.朱某在某公司工地打工,因脚手架倾倒跌伤,进行两次住院医治后回家疗养。一年后,朱某为了诉讼恳求工伤确定,劳作保证部分以“恳求已超越一年”为由决议不予受理。朱某诉至法院却未能胜诉。
原因剖析:
以上三个事例,当事人都没有依照规则时限恳求工伤确定,致使他们后来的维权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认识淡漠。民事案子需求权力主体及时建议权力,一起遵从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但在实践中,劳作者发作工伤后,或许是医治不及时,或许是不知道恳求工伤确定有一年的时刻约束,或许是无法供给存在劳作联系证明、工伤医治病历、费用清单等依据资料,从而使维权困难重重。二是用人单位社会职责感缺失。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本身利益,不肯承当起对劳作者,尤其是工伤劳作者应尽的职责。事端发作后,用人单位往往运用所谓的“许诺”、“担任”等言语搪塞、推诿,淡化劳作者维权认识,时过境迁后,劳作者再要求其承当相应职责,用人单位则不理不睬。
法律规则: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恳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恳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恳求。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准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处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恳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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