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13:48浏览量:2855
试用期是根据你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期的长短来决议上限的。2003年的《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中规则:
“一、劳作合同期限不超越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十五日;
二、劳作合同期限超越六个月不超越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三十日;
三、劳作合同期限超越一年不超越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六十日;
四、劳作合同期限超越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作合同实践实行之日起核算,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之内。”
所以试用期应该是固定的一个期限,不得延伸。而这家南京公司试用期竟然是有跨度的,令人费解。假如其规则超越了上述法定的规范,按法定规范核算试用期。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调查对方是否契合自己的要求,两边都具有较为自在的解除合同的方法。尤其是劳作者,在试用期内辞去职务,能够随时告诉单位,而且一般不需要承当因而形成的违约责任。所以公司领导拿出什么所谓的公函是没有什么含义的。更何况,招聘费用不能作为建立违约金的理由!
用人单位在此事情上要有所警示,不能拿着老传统来原封不动地处理劳作人事关系。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改变时期,各项政策法规改变都比较快,重视这方面的形式是用人单位相关部分的一项重要功课,否则就简单触及法令“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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