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器械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21:57浏览量:2241
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医疗设备设备也有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在咱们的日子之中也会常常听说有医疗事故的发作,那么关于医疗事故怎么尽量防止呢?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强制医疗器械确定”的相关法律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有关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布告”,为履行和施行布告要求,现对医疗器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施行做如下规矩:
一、认证请求
1.如委托人首先向指定认证组织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请求,认证组织仍应依照认证施行规矩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受理认证请求;型式实验开端前,指定检测组织应与委托人承认其产品是否一起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
2.当委托人首先向指定检测组织提出检测请求时,指定检测组织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指定认证组织,认证单元区分和送样要求的计划应得到认证组织的承认。
二、型式实验
1.关于一起在指定检测组织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产品,相同的检测项目只进行一次检测,不得重复检测;
2.关于仅需进行强制性认证检测的产品,仍依照认证施行规矩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测;
3.关于特别情况下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现场检测的产品,应由指定认证组织同意后施行。
三、检测收费
关于一起在指定检测组织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产品,相同的检测项目只进行一次检测,收取一次检测费用,不得重复检测和收费。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规范依照国家发改委同意的收费规范履行。
四、指定认证组织现已受理的认证请求,仍依照认证施行规矩的程序和要求履行。
五、在《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施行规矩》履行过程中,与本告诉不一致之处,按告诉规矩履行。
医疗器械确定关于医院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乃至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说国家也采纳相关的强制手段。如果您关于上面常识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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