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是怎样分割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0 05:19浏览量:993

夫妻离婚时一起寓居的公房怎么切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曾作出《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规则:
一、 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四)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二、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下列准则予以处理:(一)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二)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三)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四)照料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由两边别离租住;对能够另调房子别离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的,可予允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停或判定其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担负才能,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包含单位托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的租借联系时,一般应寻求自管房单位的定见。经调停或判定改变房子租借联系的,承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房子改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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