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稳妥合同由稳妥条款、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特别约好组成。凡触及本稳妥合同的约好,均应选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稳妥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行进的轿车、电车及约好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稳妥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稳妥人、稳妥人以外的,因稳妥车辆发作意外
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的稳妥车辆下的受害者。
稳妥职责
第四条 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员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发作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
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
第五条 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被稳妥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对应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稳妥人担任补偿;补偿的数额在稳妥单载明的职责限额以外另行核算,最高不超越职责限额的30%。
职责革除
第六条 稳妥车辆形成下列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
(一) 被稳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一切或代管的产业的丢失;
(二) 本车驾驭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一切或代管的产业的丢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形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
(一) 地震、战役、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比赛、测验,在营业性修补场所修补、维护期间;
(三) 运用稳妥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驭人员喝酒、啃咬或打针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稳妥车辆;
(五) 稳妥车辆闯祸逃逸;
(六) 驾驭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者:
1、无驾驭证或驾驭车辆与驾驭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则的其他归于无有用驾驭证的情况下驾车;
3、运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用操作证;驾驭营业性客车的驾驭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用资格证书。
(七) 非被稳妥人答应的驾驭人员运用稳妥车辆;
(八) 稳妥车辆不具备有用行进证件;
(九) 稳妥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职责稳妥的其他车辆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