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只有2种情况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15:30浏览量:1740
劳作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付出,是劳作争议中最常见、最灵敏也是最杂乱的问题之一。原《劳作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劳资双方能够自在约好。新《劳作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规模做了十分严厉的约束,规则违约金仅限于竞业约束和出资训练两种景象,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这关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以往用人单位往往经过约好高额违约金的方式“镇住”劳作者,使其不敢提早解约。新法严厉约束了劳作合同约好劳作者违约责任的规模:1.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作者违背约好,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除上述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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