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有效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5 19:06浏览量:2080
违约金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直接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付出的经济补偿或补偿。在劳作合同中,用人单位是否能够约好在劳作者呈现违约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劳作合同约好劳作者承当违约金的有效性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其间,第二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作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作报酬。
第二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依据上述条文规则能够看出,用人单位除了能够与供给专项训练费用为劳作者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人员和具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责任和劳作者约好违约金条款外,其他情况下与劳作者约好的违约金的条款为无效约好。
事例:
2009年张某与某文明公司签订了《聘任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好:合同期为三年,张某的职位为该文明公司的总监,其作业任务包含担任生意部分的经营管理,开辟商业事务......;在合同期内,若张某无法完结其岗位的责任,则两边另行洽谈确认张某的职位及其责任......;如任何一方于合同期限内欲停止、免除本合同,有必要提早3个月书面告诉对方,如缺乏3个月,须依一方的实践告诉时刻与3个月之差额天数按本合同项下张某薪酬核算补偿后付出予另一方......张某入职后,2010年提出辞去职务请求。该文明公司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张某实行《聘任合同书》规则的作业责任;要求张某补偿因违背《聘任合同书》给公司形成的丢失。裁定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告诉书,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定驳回该文明公司的悉数诉讼请求。
在上述事例中,尽管该文明公司和张某约好“免除本合同,有必要提早3个月提早告诉......”,但该约好实为违背劳作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其与《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相冲突,故该公司不能依据该约好要求张某补偿丢失。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除服务期和竞止约束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的违约金或许以补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责任,约束了劳作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与劳作者约好的违约条款应被确以为无效条款。
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