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1 13:36浏览量:1524
裁判理由:关于“碰瓷”的意义,原本是指一些不法商人在出售瓷器时暗做手脚,致使路过的人一碰瓷器就碎或许底子没碰也碎,然后借以施行敲诈行为。后来,借指一些不法分子经过驾驭机动车辆成心制作交通事端,继而敲诈勒索金钱。本案被告人刘飞等人驾驭夏利轿车在城市外环线主干道成心制作与卡车磕碰事端,借以勒索被害人金钱,是一种典型的“碰瓷”行为。在作案过程中,因被害人李更堂、徐玉玺识破圈套报警,刘飞等人即先后持凶器挟制、殴伤李更堂,致李更堂逝世。在审理过程中,对刘飞等人的行为,是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仍是欺诈转化为掠夺罪,抑或单纯的成心伤害违法,存在不同定见。
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而“碰瓷”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阶段:一是“碰瓷”阶段,即施行手法行为阶段;二是获取资产阶段,即完成意图阶段。司法实践中,要精确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既要精确掌握“碰瓷”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损害公共安全,又要精确掌握获取资产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运用暴力。详细分述如下:
(一)归纳调查“碰瓷”发作时的各种详细状况,精确判别为是否损害公共安全
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属空白罪行,怎么界定“其他风险办法”的规模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实践中,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越来越多,但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只列举了放火、爆破、决水、投进风险物质四种典型行为,鉴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较为严峻的违法,在详细案子中确定行为是否适用“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规则时应当从严掌握,以避免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被乱用。从立法本意和经历规律掌握,作为同一条文中的违法行为.“其他风险办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行为在客观损害程度方面具有适当性,详细应从手法的适当性与风险成果的适当性两个方面进行掌握。
所谓手法的适当性,是指作案手法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具有可比性。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归于攻击性很强、损害性很大的行为,严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产业安全,一旦施行,即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损坏性。假如一种行为尽管形成严峻成果,可是客观上底子不具有严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产业安全的或许,就不具有与防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的可比性,不能确定为“其他风险办法”。例如,盗窃路面井盖尽管或许会挟制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产业安全,但一般状况下,损害成果的规模:程度有限,并且一旦发作一次损害,易于为其别人发现与防备,盗窃井盖带来的风险不具有分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损坏性,与放火、投毒、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或许形成不特定多数人严峻伤亡和产业损失的本质特征存在显着不同。即便在单个状况下,盗窃井盖行为的确形成人员伤亡,也可考虑以损坏交通设施罪或(直接)成心伤害罪处理,而不该首要考虑适用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风险成果的适当性,是指行为的施行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遭受严峻损害,即一般状况下,假如没有意外要素的阻挠或极端偶尔要素的搅扰,就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损失。例如,行为人向人群中抛掷一颗炸弹,该炸弹投出后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盖被盗走),成果仅导致两人轻微伤。在该案中,抛掷炸弹具有导致意外要素的阻挠或极端偶尔要素的搅扰的高度风险,未形成实践严峻损害成果系遭到极端偶尔要素的搅扰,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假如即便没有意外要素的阻挠或极端偶尔要素的搅扰,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损失,则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其他风险办法”。
关于碰瓷者而言,驾车抵触别人车辆也是一种风险行为,行为人通常在选取作案路段、行进速度、碰瓷办法等方面都会有必定操控。实践中,很多碰瓷者是运用路途紊乱、机动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变道行进等条件,在车流量小、行人稀疏或路途进出口等路段,行车速度慢,驾车与被害车辆发作磕碰,继而要求对方补偿。与放火、爆破等风险办法比较,上述“碰瓷”行为所形成的风险不具有分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损坏性,不足以严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产业安全,实践形成车毁人亡的严峻损害成果的也不多见。对这类行为一般不能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当然,因为实践中驾驭机动车“碰瓷”的景象较为杂乱,除了一般状况外,还有必要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精确确定行为的性质。假如没有其他要素的搅扰,行为人挑选的作案时刻、地址、办法必定给公共安全带来严峻风险的,则应当确定为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会集、车速快的路段驾车成心抵触被害车辆,假如不及时采纳有用办法,就有或许使遭到碰击的车辆失掉操控,然后形成与其他机动车磕碰、追尾等严峻交通事端的发作,这样的“碰瓷”就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是否足以严峻损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归于对风险发作的一种或许性判别,应当以知道和判别力处于正静、平均水平的人来判别。在时刻、路段、路况、车速、“碰瓷”办法等许多要素中,具有哪几项或许到达什么程度,能够确定“碰瓷”具有足以形成严峻成果的高度风险,往往是见仁见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来说对公共安全有较高风险,但假如其时是夜间,通行车辆较少,磕碰发作后,行为人或被害人及时设置路障标识,或采纳防备办法,那么,其“碰瓷”行为就不足以严峻损害公共安全。因而,是否严峻损害公共安全,有必要归纳考虑碰瓷发作时的各种景象慎重判别。
本案中,被告人刘飞等人挑选的“碰瓷”办法是驾驭小轿车碰击正在倒车的卡车尾部。经查,卡车倒车速度及刘飞驾车成心追尾的车速均不高,刘飞所驾小轿车保险杠和前车灯损坏,被撞卡车也仅仅轻度受损,加上案发时系深夜,途经车辆不多,因而刘飞驾车“碰瓷”的行为尚不足以使被撞车辆失掉操控、倾覆,或许形成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严峻事端,不该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风险办法”。
(二)获取资产的办法是精确确定“碰瓷”案子行为性质的重要要素
因为“碰瓷”的特色.其意图行为或许冒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首要会集在敲诈勒索罪、欺诈罪和掠夺罪三个罪名的争议上。上述三罪在片面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其首要差异体现在客观方面获取资产的办法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讨取别人资产,具有行为人获取资产的“钳制性”与被害人交给资产的“非自愿性”两个明显特征;欺诈罪是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使被害人堕入差错知道,然后“自愿”交给资产,具有行为人获取资产的“欺诈.性”与被害人处置资产的“差错性”两个明显特征;而掠夺罪是当场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行劫取别人资产,则具有行为人获取资产的“暴力性”与被害人失掉资产的“被逼性”两个明显特征。因而,在“碰瓷”案子中,应当依据行为人获取资产办法,结合详细案情,精确确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榜首种景象:假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成心制作交通事端,并形成事端系被害人差错所造成的的假象,继而以此为挟制,迫使被害人补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剖析,所谓的“圈套”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畅施行勒索金钱行为所制作的由头,行为全体上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挟制、逼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挟制、逼迫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补偿就拘留车辆相挟制,有的捉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惧怕耽误时刻等心思,但不论详细办法怎么,要精确掌握行为挟制、钳制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景象:假如行为人成心制作交通事端,隐秘事端本相,使被害人依据事端发生原因的差错知道而给付“补偿”,行为人的行为就契合欺诈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欺诈罪论处。
第三种景象:在有的“碰瓷”案子中,被害人是彻底被钳制交给金钱,仍是既有被欺诈又有被钳制的要素而交给金钱,有时不容易区别。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子中,行为人在有些违法过程中成心制作交通事端,被害人依据差错知道“自愿”交给了金钱,而在有些违法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圈套而运用了挟制的手法。对相似案子,应从系列行为的全体特征调查,依据行为人首要选材手法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许欺诈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景象:假如行为人驾车磕碰别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施行暴力相挟制而讨取金钱的,构成掠夺罪。
第五种景象:假如行为人施行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产重损害公共安全,“碰瓷”后,因为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施行欺诈、敲诈勒索或掠夺行为,那么,关于只撞毁车辆,契合成心破坏资产罪构成要件的,能够成心破坏资产罪论处;致人伤亡的,依据详细状况,能够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论处;既契合成心破坏资产罪,一起契合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的,依照幻想竞合犯的准则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刘飞等人预谋“碰瓷”敲诈勒索被害人,一起又预备了西瓜刀和镐把等作案工具。在磕碰发作后,刘飞同伙吴乃刚对被害人进行敲诈,被害人回绝交给金钱,预备打电话报警,同案犯吴乃刚即从车里取出一把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挟制,向其索要金钱;遭受被害人抵挡时,刘飞又持镐把先后击打两名被害人,并致一死一伤。因而,吴乃刚的行为从起先的敲诈勒索转变为直接施行掠夺,且其行为不归于欺诈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消灭罪证施行暴力转化为掠夺罪的景象;其敲诈勒索被害人的现实,在量刑时可作为裁夺量刑情节考虑,无须再独自科罪。依据一起违法的规则和基本原理,刘飞具有敲诈不成即掠夺的归纳的一起预谋,又在同伙着手施行掠夺时,参加施行暴力行为,故即便其施行暴力后未进一步实践劫取资产,也不能分裂暴力行为与非法占有资产意图的内在联系,其行为彻底契合掠夺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掠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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