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路途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日前发布,比上一年遍及有所提高。以20年的年限核算,广州居民可获得近32万元的金额补偿,添加金额部分为24900元。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得悉,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则,省公安厅向各市、县公安局宣布《广东省2007年度路途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发布新的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作的路途交通事故,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的补偿项目和核算方法,适用本规范核算人身损害补偿。
据悉,2004年5月,广东交通事故补偿规范初次将补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由10年添加到20年,补偿的根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补偿年限”。
比对2006年度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2007年度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核算规范遍及有所提高。如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6年规范为21188元,2007年规范为23986元,添加2798元。全省补偿数额最高的深圳市,居民可添加5.59万元补偿金额。以20年的年限核算,深圳居民可获得近48万元的金额补偿。
一般区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每年为14770元,广州区域归于该列。2007年规范为16015元,添加1245元。广州居民依照这一损害补偿核算规范可获得32万元补偿,添加金额部分为24900元。
2007年度补偿核算规范(20年年限)
城市 规范
广州 32万元
深圳 48万元
适用时间段: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