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2005年4月19日姑苏裁定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经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民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姑苏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的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会依据现实、按照法令、注重合同约好、参照国际惯例、遵从公平合理准则,独立、公平、及时地裁定合同争议及其他产业权益争议。
第三条 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争议和其他产业权益争议,均可向本会恳求裁定。
前款所指的争议,包含:(一)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安排之间的争议;(二)发作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安排之间的争议;(三)触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两边的争议;(四)其他涉外的争议。
第四条 本会依法不裁定下列争议事项:
(一) 劳作争议;
(二) 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三)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争议;
(四)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会依据恳求人的裁定恳求书及当事人世缔结的裁定协议受理裁定案子。没有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恳求裁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本会裁定,即视为赞同按本规矩进行裁定。
第六条 裁定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及以其他书面形式在争议发作前或许争议发作后达到的恳求裁定的协议。
第七条 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失效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
第八条 本会有权对裁定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裁定案子的统辖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裁定协议的效能或许对裁定案子统辖有贰言的,能够恳求本会作出决定, 本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裁定协议的效能或许对本会统辖有贰言的,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上述期限提出的,视为对裁定协议的效能及本会的统辖无贰言。
第二章 恳求和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本会恳求裁定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 有裁定协议;
(二) 有详细的裁定恳求和现实、理由;
(三) 归于本会的受理规模。
第十条 恳求人恳求裁定时,应当向本会递送裁定恳求书及以下资料:(一)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裁定协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三)有关的依据资料、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