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醉酒驾驶处罚新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3 14:56浏览量:1767
醉酒驾车的断定规范: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归于醉酒驾车
刑法规则:
醉酒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损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令醉酒驾车,特别是在闯祸后继续驾车抵触,形成严重伤亡,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对继续发作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对此类醉酒驾车形成严重伤亡的,应依法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法令规则,醉酒驾驭机动车辆将一概撤消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醉酒驾驭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后,不得驾驭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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