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债权不得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1 17:29浏览量:1976
网友发问:
哪三类债款不得转让?
律师回答:
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款。
2)当事人的约好不得转让的债款。
3)法律规则不得转让的债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好的交给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给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给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许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实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损失商业诺言;
(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款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没有告诉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发作困难的,债款人能够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款人能够回绝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但提早实行不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在外。
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给债款人添加的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第七十二条 债款人能够回绝债款人部分实行债款,但部分实行不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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