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占有担保制度的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5 12:23浏览量:2169
现在法院审理、履行的银行金融机构追索借款案子在数量及标的额上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实践拯救的经济损失却仅占整个诉讼标的额的极小份额。究其原因,传统的银行借款担保方法已不能彻底习惯市场需要是问题的要害之一。笔者以为,在我国银行借款担保方法中引进信任占有担保不失为明智之举。
现在银行借款的担保方法大多局限于什物典当及第三人信誉保证这两种。什物典当方法因为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无权自行处置典当物,如典当物不能发生抱负的经济效益,往往会形成生产力的搁置,有悖于“物尽其用”的市场经济准则;第三人信誉保证方法则因为第三人的资信情况未经严厉检查不能确认、第三人的运营情况的不稳定及有关操作程序不紧密等要素,也难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而在信任占有担保方法中,受托人(借款人)已预先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信任人(借款人),一起信任人经过信任契约(或条款)能够约束及监督受托人对标的物的歹意处置,大大加强了信任人借款财物的安全性。受托人也由此有权在信任契约或条款规则的合理范围内自在处置标的物,享有了较大的运营自主权和灵活性。如安在实践操作中,以较简洁可行的方法来保证该担保权力的行使,笔者以为可操作如下:信任两边可在信任契约中约好,信任契约所规则的取回权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后,在两边当事人世发生强制履行效能。这样一旦债款人在债款清偿期限界满时仍未清偿,债权人便可依法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法院在对该公证文书作方法检查后,即可予以立案履行。别的,笔者以为应当运用超前立法手法,将信任占有担保方法与其他动产担保方法一致编入《动产买卖担保法》这一民事特别法中,并加速其根底立法如《信任法》的制定作业,以习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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