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23:44浏览量:1183

司法判定人权力与责任
司法判定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了解、查阅与判定事项有关的状况和材料,问询与判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判定托付人无偿供给判定所需求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判定所必需的查验、查看和模拟实验;
(四)回绝承受不合法、不具备判定条件或许超出挂号的执业类别的判定托付;
(五)回绝处理、答复与判定无关的问题;
(六)判定定见不一致时,保存不同定见;
(七)承受岗前训练和继续教育;
(八)取得合法酬劳;
(九)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司法判定人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受地点司法判定安排指使依照规则时限独立完结判定作业,并出具判定定见;
(二)对判定定见担任;
(三)依法逃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材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答复与判定有关的问询;
(七)自觉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办理和监督、查看;
(八)参与司法判定岗前训练和继续教育;
(九)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司法判定人的执业守则
1、司法判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判定安排中执业,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的司法判定安排中业。
2、司法判定人不得承受当事人、托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判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受托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判定人应准时完结判定使命。
5、司法判定人应依法恪守逃避准则。
6、司法判定人应依法准时出庭质证。
7、司法判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判定人执业有必要依法承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判定人应每年参与中心及司法行政办理部门安排的学习及训练。
10、判定要到现场,有必要有二人以上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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