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表达的是什么,主要是依据合同的内容来看,在签订合同之前,两边也会具体研讨合同的内容。有些主合同内容是能够进行改变的,主合同内容的改变包含哪些内容?就相关合同改变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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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的改变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实行期限等具体规则的改变。
依《担保法》的规则,合同当事人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而改变主合同内容的,不管主合同改变的成果是加剧了债款人的职责仍是减轻了债款人的职责,确保人均不再承当确保职责。这种规则过于肯定,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维护,在实践中,确保人托言主合同改变未经其赞同而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的状况层出不穷。《解说》发布后,主合同内容改变并不当然导致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解说》第三十条规则:“确保期间内,债权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债权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律规则的期间。债权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依上述规则,主合同当事人能够经协商一致而改变主合同内容,此种改变得到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应对改变后的主合同承当确保职责;此种改变未得到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仍应对改变后的主合同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但不该超越确保人对原合同所承当的确保职责的规模:主合同改变后,债款人的债款减轻的,因为减轻后的债款没有超越确保人对原合同所承当的确保职责的规模,所以确保人对此应承当确保职责,即对改变后的主合同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好的,则为法律规则的确保期间;主合同改变后,债款人的债款加剧的,因为此成果现已超越了确保人对原合同所承当的确保职责的规模,所以确保人不该对此承当悉数确保职责,而应在对原合同所承当的确保职责的规模内对改变后的主合同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好的,则为法律规则的确保期间。
别的,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内容作了改变,即便改变后的主合同并未实践实行,确保人也应按前面的规则对改变后的主合同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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