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但不构成
医疗事故 是否承当
补偿职责
案情介绍:万某于2002年5月到某医院住院医治。医院对万某的病况确诊为:胃癌、上消化道出血、贫血,并为万某施行了胃大部切除手术。2002年6月,经医院查看:万某病况平稳,可先出院,定时复查。
2002年9月,万某因进食不顺利,第2次到某医院承受医治,经确诊其病况为:胃大部切除后食道狭隘。某医院为万某施行了食道狭隘扩张及支架固定术。2002年10月,经医院查看未见异常后,万某出院。出院后,万某以为某医院对其医治进程中存在失误,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
事故处理恳求。卫生行政部门托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当地医学会的判定结论为:此起医疗事情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某医院与万某及其家族洽谈,达到如下协议:某医院一次性给付万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尔后,依据万某的病况,某医院免费为其取出食道支架一次。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关于经济补偿的详细项目,两边未做清晰约好。某医院依照协议约好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2002年12月,万某依照协议的约好与病况的需求,第三次到某医院住院医治。某医院对其施行支架取出手术,但手术中未能将支架取出。经万某家族赞同,某医院在万某符合口狭隘处从头安顿一支架。2003年1月,经查看,万某胸腹未见异常,出院回家疗养。2003年3月,万某第四次到某医院承受医治。经确诊为:符合口狭隘放支架后,胸痛原因待查。在此次医治进程中,某医院未再对万某进行手术医治。某医院对万某的医治办法是:给予补液抗炎医治,并完善各项辅佐查看。住院期间,万某的主治医生曾主张采纳有关办法,如转院医治,锁骨下静脉穿刺和气管切开,但均未能获得万某家族赞同。2003年4月,某医院未经万某家族赞同,给万某减输了两瓶养分液。数日后,万某因缓慢耗费,重度养分不良,心肺功用衰竭逝世。
万某的家族以为,万某的逝世是某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的,向卫生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恳求。卫生行政部门托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当地医学会对万某先后四次到某医院进行诊治的通过作出了科学点评: 对万某第一次住院时,某医院施行的医治的点评为:万某的胃部大部切除术是有手术指征的,手术挑选妥当;对万某第2次住院时,某医院施行的医治的点评为:对万某施行符合口支架放置术,是有手术指征的,诊治进程未见显着过错;对万某第三次住院时,某医院施行的医治的点评为:万某因符合口再度狭隘,第三次住院,主治医生在前次符合口狭隘,放置支架扩张作用欠好的情况下,依然选用放置支架术,显属考虑欠妥;在术前查看不完善的情况下,又放第2次支架,且前次放置的支架也未能取出,尽管术后施行上消化道钡餐造影,显现食道中下段可见金属支架影,符合处未见显着狭隘,但患者于术后数日呈现放支架处仍有肿痛症状,与第2次放支架有密切联系;对万某第四次住院时,某医院施行的医治的点评为:万某因每次进食后大汗、心慌、气短、胸口不适等症状再次入院,医院给予输液、输脂肪乳支撑医治及抗炎等对症医治。但审理病历时发现给予患者的养分支撑不标准,热量不行,存在医疗上的过错。加上患者长时间进流食或输液保持,养分状况极差,身体十分衰弱,此次住院期间养分支撑热量不行,导致患者衰竭逝世。住院期间,主治医生曾主张采纳相关办法,如转院医治,锁骨下静脉穿刺和气管切开,但均未能获得万某家族赞同。终究万某因缓慢耗费,重度养分不良,心肺功用衰竭逝世。综上剖析以为: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对万某逝世成果的参加度为50%,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定结论为:
第一次入院确诊过错,但万某具有手术指征,医院挑选手术妥当;第2次住院诊治进程未见显着过错;第三次住院放置支架手术考虑欠妥,并且术前查看不完善;第四次住院对万某的养分支撑医治热量不行,与万某的重度养分不良,心肺功用衰竭逝世有必定的联系。两边当事人对当地医学会作出的判定结论均无贰言。万某的家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以为在万某的医治进程中,某医院存在失误,万某的逝世是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形成的,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医院补偿逝世补偿费、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丧葬费、判定费、
交通费、精力抚恤金和被扶养人万某的母亲的生活费合计25万元。某医院答辩称:万某是因养分支撑不到位,导致衰竭逝世的。经判定,万某逝世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是患者本身体质差及其亲属不合作医治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这就在客观上确定了某医院诊治进程中的失误不是导致万某逝世的直接原因。本院现已与患者家族就补偿问题达到协议,给付万某及其家族经济补偿金6万元,阐明两边已就补偿问题达到了协议。患者身后,其家族又申述要求补偿,并且其诉讼恳求有重复、过高和无法律依据的部分,医院不赞同,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