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1 03:54浏览量:1485

论文摘要
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首要的技能根底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品,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效果和常识结晶施行有用法令维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维护问题现已成为当今国际维护常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遍及注重。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维护的准则,法令制度存在的法令问题和相应立法主张略作讨论。
本文经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令相关的剖析,以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开展标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常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令维护的必经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令维护的必定。问题怎么处理有待于读者去考虑。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版权 著作权 维护
跟着计算机技能的迅猛开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商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便是咱们往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开展,计算机软件商场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添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很多上市。这给全国际以及人们的作业、日子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注重,由于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于怎么充分利用法令武器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常识产权,一直是人们重视和研讨的热门话题。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维护法令
1.计算机软件版权维护法令
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下称《法令》)该法令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一起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践与国际上一般的定见,并与国际常识产权安排所下的界说在准则上坚持了共同。可是跟着变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法令》的不少规则现已不适应计算机软件维护作业的需求。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经过了新的《法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与1991年《法令》比较,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约束从头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法令》第22条的规则,修订了原《法令》第31条的规则,使《法令》①的规则与《伯尔尼条约》和《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的规则坚持共同。《法令》规则界说如下:
本法令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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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设备履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许能够被主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许符号化句子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方针程序为同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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