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夏某某(男)于2006年元月1日成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两边常为家庭生活小事发作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离婚,次日,李某某在亲朋的劝说下,表明往后不再提出与夏某某离婚,并与夏某某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好:如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一切共同产业均归夏某某一切,婚生女由夏某某抚育,李某某不得有任何贰言。协议签定后,因为两边的联系一向没有可以改进,故李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抚育婚生女并按法令规定切割产业。在诉讼中,夏某某虽表明赞同离婚,但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好确认产业归属及婚生女的抚育权。
【不合】
对本案原、被告签定的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协议是否有用,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定的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协议,是出于两边的实在志愿,应确认该协议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夫妻两边在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尽管可以对其一切的共同产业作出约好,但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定的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在的基本原则,故应确认该协议无效。
【分析】
本案原、被告两边在将来李某某是否提出离婚尚不确认,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按照假定的条件,对离婚后的产业权属及婚生女抚育权作出约好,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该民事法令行为是否有用,要害看所附条件是否违反法令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违反法令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反之,则有用。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两边以将来李某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需满意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其婚后一切共同产业均归夏某某一切,婚生女由夏某某抚育,李某某不得有任何贰言。在当事人缔结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两边自愿,以将来发作李某某提出离婚的条件,用产业和子女抚育权归属于夏某某来约束李某某,对李某某提出离婚加以约束,实质上是干与了李某某离婚的自在。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令关于婚姻自在的基本原则,即婚姻两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经过对别人人身或产业的约束来干与别人的婚姻自在。因而,应确认本案原、被告之间签定的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协议无效。故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