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6 13:04浏览量:24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含依据规划要求搬家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保存其房子的),需求对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钱银补偿或许产权互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进,维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对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给予钱银补偿或许产权互换;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子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借联系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处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房子拆迁处理部分”),对本市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其所属的房子拆迁处理机构担任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的日常作业。
建造、规划、疆土、物价、建工、督查、信访、审计、市政共用、行政法律、公安、司法行政、劳作社会保证、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分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协同施行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六条 拆迁房子的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七条 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子拆迁处理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造项目赞同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赞同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由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请求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互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前款第(四)项中的内容包含:切当的拆迁规模、被拆迁房子情况(用处、面积、权属)、拆迁施行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作业人员名单、补偿计划(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互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许其他暂时过渡办法)、拆迁的方法和期限、房子撤除计划(含安全防护和环保办法)。
政府施行净地出让或土地储藏需求拆迁房子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赞同出让或许储藏的赞同文件,能够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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