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含依据规划要求搬家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保存其房子的),需求对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钱银
补偿或许产权互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进,维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对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给予钱银补偿或许产权互换;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子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借联系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处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房子拆迁处理部分”),对本市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其所属的房子拆迁处理机构担任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的日常作业。
建造、规划、疆土、物价、建工、督查、信访、审计、市政共用、行政法律、公安、司法行政、劳作社会保证、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分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协同施行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六条 拆迁房子的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七条 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子拆迁处理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造项目赞同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
使用权赞同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由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请求人
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互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前款第(四)项中的内容包含:切当的拆迁规模、被拆迁房子情况(用处、面积、权属)、拆迁施行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作业人员名单、补偿计划(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互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许其他暂时过渡办法)、拆迁的方法和期限、房子撤除计划(含安全防护和环保办法)。
政府施行净地出让或土地储藏需求拆迁房子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赞同出让或许储藏的赞同文件,能够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