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2 21:41浏览量:170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镇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理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世界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10楼1007室MNJ2847.法定代表人张云燕,该公司履行董事。托付代理人张雄伟,北京张雄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界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2010年1月6日本院受理后,被告在辩论期内提出管辖权贰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其贰言。201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曹静、冀蕾、被告世界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张雄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对江苏中电设备制作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后于200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而建立,对“中电”、“中电电气集团”享有企业称号权,公司申请了“中电”文字、“CEEG”字母及图形商标,其间图形商标被认定为我国驰名商标。原告出产的“中电”变压器系列产品在职业汇总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曾取得“我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等多项荣誉,其产品用于国家和外国的重点工程。原告为宣扬企业级起产品投入了很多的广告费用。被告世界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4月16日建立于香港,该公司部出产变压器产品,2006年被告与扬中中电电工设备厂合资建立了江苏宝亨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变压器的加工制作,且与原告的原住址同在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在国内运营活动中,在公司网站、野外广告宣扬及商业合同中,在明显方位运用了“世界中电电气集团”称号,引起相关大众的误解和混杂,亲发了原告“中电”、“中电电气集团”的企业称号权及中电文字、图形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在运营活动中停止运用“世界中电电气集团”字样;2、消除在公司网站、灯箱等宣扬材料上的“世界中电电气集团”字样;3、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因原告阻止侵权所发作的合理开支44284元,消除影响;4、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该公司是在香港依法建立的企业,享有企业称号权,其在运营活动中运用“世界中电电气集团”企业称号片面上没有歹意,亦不或许形成相关大众的误解误解和混杂,其宣扬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恳求。原告为支撑其建议,供给了一下根据:第一组依据,证明2003年12月23日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建立,2003年12月26日企业称号改变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对“中电电气集团”享有企业称号权。1、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企业集团建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3、2003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称号变核内字[2003]第594号企业称号改变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第二组依据,证明原告为了宣扬企业投入了很多的广告费用,通过原告企业多年的运营,其企业称号及其“中电”拼盘的变压器系类产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1217174号图形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4、2007年2月7日我国电器工业协会变压器分会出具的关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状况阐明复印件一份;5、2008年5月16如我国电气工业协会变压器分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6、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我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一份;7、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出具的我国名牌战略推动委员会布告2005年第5号、2008年第3号的我国名牌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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