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5 01:11浏览量:1871
不服劳作裁定的方法:
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以外的其他劳作争议案子的裁定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期满不申述的,判决书发作法令效力。
劳作裁定相关常识:
怎么请求劳作裁定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发作以下劳作争议可以请求劳作裁定: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2、北京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作争议案子:
(一)坐落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向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心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
3、用人单位、劳作者及与该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为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请求劳作裁定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作者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裁定委提出书面请求。
5、请求劳作裁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裁定请求书》。请求人应当依照规则照实精确填写《裁定请求书》,《裁定请求书》一式三份,其间两份由请求人自己或其托付代理人提交裁定委,一份由请求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请求人是劳作者的,提交自己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请求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等;
(三)可以证明与被请求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有关资料,如劳作合同(聘任合同或协议)、免除或停止合同告诉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四)请求人在请求劳作裁定时,裁定委依据立案检查的需求,要求请求人提交可以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资料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如被请求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挂号相关状况的证明(包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状况);如被请求人是劳作者的,应当提交其自己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裁定委自收到《裁定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并送达当事人。决议受理的案子,自接到告诉后三日内到裁定委收取《案子受理告诉书》,处理受理手续。决议不予受理的案子,裁定委向请求人送达《不予受理告诉书》。
7、经裁定委同意决议受理的案子,当事人在规则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越举证期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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