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
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
(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第二十条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第二十一条遗言承继或许遗赠附有责任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应当履行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责任的,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遗产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假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