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合同纠纷事例】乡村团体土地租借合同纠纷案
一、根本案情
原告为乡村团体组织的乡民,于2002年10月6日与被告签定《承揽土地运用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将承揽的土地租借给被告,租期为20年,租金每年40,000元,于每年5月1日前交纳。尔后,两边均依约实行,被告将土地用于寄存大型机械。2006年原告不肯再将土地租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交2006年度租金时,原告不再收取,并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合同,回收土地。我所署理被告应诉。
二、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
1、《合同书》是否合法有用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可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搬运的在外。”根据这一规则,农人团体土地的运用权,原则上不答应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只要一种景象可以破例,便是关于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原因使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景象。这种景象是指城镇企业破产、吞并,企业的财物(包含厂房等)发作搬运而导致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假如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备,团体土地的运用权将不答应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造。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团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运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根据法令的规则,如归于乡村团体的土地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则《合同书》无效。本案中涉案土地用来寄存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是否归于非农业建造还有待法院的确定。
2、《合同书》中约好了合同免除的条件,条件成果,合同是否当然免除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交给租金,但原告不收,却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根据《合同书》的约好行使免除权。
《合同法》第93条,规则了约好免除的状况。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好免除合同。《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可以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附免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已成果;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不成果。”
本案中,在约好的免除条件成果前,被告去原告家送过钱,但原告拒收。原告拒收租金是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果,可是,这证明职责应当在被告,可被告又很难证明,这是本案的难点。
三、两审经过
一审开庭前,咱们在与原告的署理律师闲谈时,原告署理人泄漏从未见过原告,咱们捉住这点在开庭后向法庭提出原告的身份问题,及起诉状上签名是否实在的问题,一起提出被告交租金时原告避而不见故无法交给,而且当庭拿租借金表明乐意当即交给。一审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定后,被告按咱们的组织,经过邮政汇款的方法将40000元租金寄至原告,但被原告退回。
二审开庭后,咱们拿出汇款凭据及被退回的依据,进一步证明,并非被上诉人不交给租金而是上诉人成心不接受。在庭审中,咱们着重强调的被上诉人仅迟交了四十多天的租金,而现在又乐意当即给付租金和相应利息,上诉人缔结合同的意图彻底可以到达的理由终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并写在判定书中。二审判定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四、办案考虑
原告在两审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及合同效能问题,两审法院对合同效能亦未作检查。在免除合同与持续实行合同之间,法院审判的原则是尽量持续实行合同,保护买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