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5 04:42浏览量:166
保定交通事故案(五)稳妥公司免责条款奉告不明,应否承当补偿职责?
2007年2月3日,原告刘玉红与被告稳妥公司签订了一份路途运送承运人职责稳妥合同,合同约好稳妥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稳妥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清晰奉告及释明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老公驾车在某路段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交警队调停,原告刘玉红借来8万余元补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请求稳妥理赔,被告却以原告无有用的旅客运送营运证为由回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自愿缔结路途运送承运人职责稳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00元的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作法律效力。被告在缔结稳妥合同时没有向原告清晰奉告并解说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八条的规则,该稳妥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承当按稳妥合同所约好的付出原告稳妥金。近来,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稳妥合同纠纷,判定被告稳妥公司付出原告刘玉红稳妥金6456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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