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4条团体产业一切权
第七十四条【团体产业一切权】劳动群众团体安排的产业归于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包含:
(一)法令规则为团体一切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团体经济安排的产业;
(三)团体一切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备和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等设备;
(四)团体一切的其他产业。
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法令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农业出产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能够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
团体一切的产业受法令维护,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侵吞、哄抢、私分、损坏或许不合法查封、扣押、冻住、没收。
[相关法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五十八条【团体产业规模】团体一切的
不动产和动产包含:
(一)法令规则归于团体一切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团体一切的建筑物、出产设备、农田水利设备;
(三)团体一切的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等设备;
(四)团体一切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人团体一切产业归属及严重事项决议程序】农人团体一切的不动产和动产,归于本团体成员团体一切。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团体成员决议:
(一)土地承揽计划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团体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
(二)单个土地承揽运营权人之间承揽地的调整;
(三)土地
补偿费等费用的运用、分配方法;
(四)团体出资的企业的一切权变化等事项;
(五)法令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农人团体一切权的行使代表】关于团体一切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下列规则行使一切权:
(一)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
(二)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
(三)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乡镇团体经济安排代表团体行使一切权。
第六十一条【乡镇团体产业权力】乡镇团体一切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由本团体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第六十二条【团体产业情况揭露】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应当按照法令、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村规民约向本团体成员发布团体产业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团体产业权的维护】团体一切的产业受法令维护,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吞、哄抢、私分、损坏。
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其负责人作出的决议损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团体成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对关于乡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和联系区分的请示的答复》(1992年1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你委农村经济委员会1991年9月19日的《关于乡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和联系区分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则,“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法令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农业出产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则,“乡民委员会按照法令规则,办理本村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和其他产业。”赞同省农委的定见,即按照上述规则,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法令规则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应当由村农业出产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没有村农业团体经济安排的,由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