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3 06:09浏览量:2877

原告:房爱霞
被告:黄涛
【案由】婚后产业纠纷
【案情简介】
1989年,原、被告挂号成婚。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黄文静。被告爸爸妈妈与原、被告离婚前一向一起寓居日子。
2002年4月1日,原、被告因生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挂号,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文静,由男方抚育,女方不拿抚育费;坐落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高楼,一个宅院归男方一切,婚前产业各自归自己一切。”
离婚后,原告暂住其娘家,无居处,婚生女黄文静现在初中读书,由被告抚育。
不久,被告与她人成婚,原告感到与被告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产业切割不公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一起产业高楼八间及冰箱、电视机和VCD等物品,并要求切割八间高楼及院子,该修建系一九九六年由原、被告与被告爸爸妈妈一起出资6.5万元购买。
【裁判】
法院以为,原告诉称的首要产业八间高楼及院子,系原、被告及被告爸爸妈妈一起出资65000元购买,且原、被告与被告爸爸妈妈一向一起寓居日子,该房产应为家庭一起产业,而不是原、被告夫妻一起产业。考虑到被告爸爸妈妈在购买房产时出资比例较大的实践,原、被告夫妻对该房产一起具有的产业比例大致为25000元,原告应切割该房产的比例为12500元,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所抛弃切割的产业即为12500元。原告在抛弃切割12500元房产时,被告也一起免除了原告应承当的子女黄文静的日子和教育费用。依据“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民法准则,归纳剖析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两项内容,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的产业处理并不显失公正,根本合理,无须重新处理。关于原告诉称的电视机、冰箱及VCD等产业,系离婚协议书未触及的产业,应予切割。原、被告两边虽对上述产业是否为夫妻一起产业有争议,但被告已清晰表明上述产业能够切割给原告,法院支撑被告定见,上述产业归原告一切。原告要求持续寓居在被告家中,考虑到被告现已再婚,且与其爸爸妈妈一起寓居的实践,为削减对立,原告不宜再寓居该房。但考虑到原告确无居所,且又是下岗人员,经济日子方面的确困难的实践,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给予恰当的经济照料。
本案经调停,原、被告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黄涛补偿原告房爱霞人民币8000元。
二、万宝牌冰箱一台,日立牌电视机一部,裕兴VCD一台归原告房爱霞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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