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31 20:19浏览量:2510
假如员工发作事端损伤,能够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可是首要得进行工伤确定,只需确定为工伤,单位才会担任。那么,假如因单位原因超越工伤确定期限怎么办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假如因单位原因超越工伤确定期限怎么办
不影响员工要求单位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员工作为特别主体,因工伤事端遭到人身危害,尽管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确定方法》等法令的特别维护,但法令并没有将此类案子扫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之外,故员工因工伤事端遭到人身危害,其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适用上述一年的规则,由于其归于诉讼时效,故能够间断、间断、延伸。当然,工伤保险归于社会保险领域,其本质是国家对劳作者劳作权益的社会保障办法,带有必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赋予其工伤确定的行政职权不只具有权威性、效率性,一起由于触及工伤保险基金的付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工伤确定应当行政优先,司法应坚持应有的抑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该规则就表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
在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景象下,员工及其近亲属将损失经过行政程序确定工伤的权力,且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而是由用人单位承当,此刻,工伤胶葛完全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相等主体的利益争议,不触及公共利益,国家无需介入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故赋予员工及其近亲属诉权,能够最大极限地维护受伤员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权力。因而,关于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回绝受理的案子,只需未超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则,或契合法定间断、间断、延伸的景象,员工仍能够经过诉讼的方法,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若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判令用人单位足额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员工也有权抛弃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事例:
2012年6月,原告侯某在第三人江夏公司做泥水工,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江夏公司也没有给侯某交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6月24日,侯某在江夏公司承建的工地作业时受伤。2013年5月2日,江夏公司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涪陵区人社局作出侯某归于因工受伤的确定。原告侯某则以为江夏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被告受理并作出工伤确定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确定恳求受理期限的规则,属显着违法,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现在,学术界首要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归于诉讼时效,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员工及其近亲属依然享有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权力,仅仅工伤保险待遇的付出主体是用人单位。
另一种观念以为归于除斥期间,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员工及其近亲属将损失取得工伤补偿的实体权力。
【法令解读】
1、工伤确定恳求期限的性质
笔者并不附和上述两种观念。首要,假如工伤确定恳求期限归于诉讼时效,将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清晰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确定恳求,并根据现实和法令行使工伤确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令标准,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许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应遵从的法令标准。因而,以为工伤确定恳求期限归于诉讼时效无从谈起。其次,假如以为工伤确定恳求期限归于除斥期间,也不契合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及其法令特点。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一般为构成权,即权力人能够依自己一方之意思表明而直接发作法令关系变化的作用。但是,工伤待遇明显不能因员工或许用人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恳求就当然取得,工伤确定恳求权在性质上归于恳求权。此外,除斥期间不行间断、间断、延伸,但用人单位恳求工伤确定,法令赋予了提出延伸恳求期限的权力,故工伤确定恳求期限不契合除斥期间的法令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已然《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令标准,那么,工伤确定恳求期限的性质就仅归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确定恳求的程序期限规则罢了。
2、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法令结果
笔者以为,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关于用人单位、员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令结果将使其损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确定的权力,一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精力,对已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员工及其近亲属而言,也将损失要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在此期间发作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力。因而,关于超越法定期限提出的工伤确定恳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本案第三人江夏公司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被告涪陵区人社局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确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吊销。
尽管超越法定期限提出工伤确定恳求不再适用工伤确定行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将损失取得工伤补偿的实体权力,由于劳作者享用劳作维护,因工受伤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法令规则的基本权力,员工及其近亲属应当享有经过行政程序以外的其他救助途径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如员工及其近亲属能够经过与用人单位洽谈,自愿达到补偿协议的方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也能够经过诉讼的方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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