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8 06:35浏览量:2793
(一)特别法定免除之一:两边享有恣意免除权的景象
下列二类合同,“两边当事人”都享有恣意免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借合同。
不定期租借合同有三种景象:
(a)租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借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所谓“恣意免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建立条件的法定免除权。不过,假如行使恣意免除权给对方形成了丢失,免除权人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受的丢失。
(二)特别法定免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恣意免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恣意免除权”或许“恣意改变权”,因行使恣意免除权或许恣意改变权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①加工承包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恣意免除权;没有约好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恣意免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