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分,承继权会比较复杂,人人都想分得一杯羹,那么写法定承继胶葛代理词就要愈加愈加仔细,法定承继胶葛代理词该怎么书写呢,有没有什么法令规则呢。
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法定承继胶葛代理词
代 理 词
敬重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赵丙的托付、经上海张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人依法参与原告赵甲、赵乙诉被告赵丙法定承继胶葛一案的庭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现实和相关法令规则,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用。
一、被承继人王某逝世时没有留传有遗产。
首要,被承继人王某于 2012年12月26日逝世时,被承继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
其次,被承继人生前现已将银行存款等资产赠与给了被告,被承继人生前现已赠与给被告的资产就不归于被承继人的遗产,也就不能适用法定承继进行承继。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清晰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在本案中,被承继人逝世时被承继人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存款,而俩原告在本案中建议被承继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存放在被告处,并非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那么,原告应当就此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被承继人王某在逝世前七个月时现已将个人名下(除退休工资卡内的存款)的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了被告赵丙。
以下的现实也足以证明被承继人现已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
(一)被承继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银行存款的行为系被承继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也彻底符合逻辑。
首要,被承继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被告彻底是合情、合理的;
被告对被承继人的照料是长时刻的、不间断的,从被承继人居住在宝德里时就现已开端,直至被承继人逝世。被承继人生前也切身体会到了被告的孝心,常常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关怀、照料向周围人表述、称誉,被告对被承继人的关怀、照料也为被承继人周围的人所广为知晓。即便是被承继人后来居住在护理院期间也只要被告是常常来探望、照料的,在被承继人患病时也都是由被告一人单独照料被承继人,被告为了更好的照料被承继人,乃至为此辞去了自己的作业,全神贯注地专职照料被承继人。在被承继人沉痾期间,被告简直天天往复于市区的家与奉城护理院之间,尽到了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这与俩原告在被承继人生前对被承继人不管不顾的情绪形成了天壤之别的反差。这一点,有孙某的书证、录音材料、护理院的护工书证、被告供给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在2012年3月被承继人在清晰知道自己现已不行救药,时日不多的布景下,考虑到被告对自己尽到了长时刻的奉养责任,也为了防止往后其他子女与被告发作胶葛,才终究决定在自己活着的时分将自己的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被告。
其次,被承继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极端保密的,从不向其别人泄漏。
被承继人从2008年5月21日起入住护理院直至逝世。在被承继人生前,被承继人的银行存款金额、银行取款暗码只要被承继人一个人知道,就连与被承继人
同居日子的孙某也不知道,这一点从孙某的录音材猜中也可以予以证明。孙某在录音材猜中也陈说称每次都是他陪被承继人去银行处理存款事务,被承继人有多少存款孙某也不清楚。
这一点,从本案俩原告直到今时今天也不知道被承继人生前有多少银行存款的现实也足以证明。
就连本案的被告在被承继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之前,被告也底子不知道被承继人有多少银行存款。
这些现实彻底可以看出被承继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适当当心、慎重的,被承继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口风也是适当紧的,历来都不向包含原、被告在内的任何人泄漏。因而,只要被承继人生前要将银行存款赠与被告的状况下,才会将自己的一切银行存款状况逐个奉告给被告,这也足以证明被承继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现实。
再次,从被告取的被承继人银行存款的整个进程也足以证明被承继人在生前是将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了被告的现实。
1、被告从银行取款是需求持有被承继人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暗码、被承继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三样缺一不行,而这些取款所需的凭据和证件平常都是由被承继人自己亲身保管的。与被承继人同居的孙某在录音材猜中也证明“被承继人将银行存单放在哪里,连孙某也不知道”,那么其别人更是无从知晓。假如不是被承继人主动将银行存单、银行取款暗码、身份证原件交给给被告,被告底子无法获得被承继人的银行存单,也无法获得相应的银行取款暗码,也无法获得被承继人的身份证原件,更无法从五家银行中取出被承继人的银行存款。
2、被承继人的银行存款都是定时存款,都开通了主动转存的事务,在存款到期后都会主动转存,有些银行存款是数年前就现已存入的一年期定时存款,都现已在银行中主动转存了数次。因而,被承继人的这些银行存款是彻底不需求被承继人去处理任何手续的。以往处理存款事务也都是由孙某陪同被承继人去处理的,那么,被承继人将银行存单交给个被告的原因只要一个,便是被承继人向被告表达了将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让被告把钱取出来转入到被告名下。
别的,被承继人生前存款中有一张是五年期的债券,该张债券在实现时刚满一年,这时实现是需求扣除一千余元手续费的,被承继人生前又没有急需用钱,为何宁可丢失这一千余元的手续费也要将这一张债券实现?假如是被承继人是要将银行存款交予被告保管,底子不需求以丢失一千余元手续费的方法将债券实现后取出,只要将债券交予被告保管即可。这也只能阐明一个现实,那便是被承继人是急于要将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被告。
3、被承继人对银行存单设置了不同的取款暗码。被承继人的银行存款是存放在五个不同的银行之中,被承继人所设置的取款暗码也不是同一个,而是不同摆放次序的六位取款暗码,假如不是被承继人主动奉告给被告,被告底子无法获得被承继人的银行存款。
4、从时刻上来说,被承继人的银行存单是分四次交给给被告的,从被承继人榜首次将银行存单交给给被告到被承继人最终一次将银行存单交给给被告,期间间隔了长达三个月之久。假如被承继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那么,从被告榜首次从被承继人的银行存款中取款一向到被承继人逝世的九个月之久的时刻里,俩原告也都曾经去护理院看望过被承继人,被承继人都没有向包含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一个人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或许有控诉被告侵吞被承继人钱款的说法,被承继人也历来没有向被告提出过返还钱款的要求。
5、被承继人分四次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也是分四次将银行存款取出,四次取款的时刻间隔了三个月之久,假如被承继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在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及时交给给被承继人,被承继人必然会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被承继人怎么会对此历来没有提出过贰言。假如被承继人不是将存款赠与给被告,在被告榜首次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交给给被承继人的状况下,被承继人更是不行能在之后的二个月内,一而再、再而三的分三次将其他余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暗码、身份证原件交给给被告。
6、被承继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时刻是在被承继人逝世前的九个月,从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彻底可以知道这时的被承继人神志是彻底清楚的,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被承继人也彻底可以准确无误的处置自己的产业,也彻底可以知晓自己所施行行为的法令结果。假如被承继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承继人必然会发现,并且也有满足的时刻、才能向被告要求返还存款。
综上,上述现实也足以证明被承继人对被告赠与存款的这一现实。
(二)被承继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钱款的行为也有相关的根据予以证明。
首要,与被承继人生前同居的白叟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材料均证明了被承继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悉数赠与给被告的现实。
榜首,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材料证明了被承继人生前常常谈起要将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这一现实,足以印证被承继人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是被承继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第二,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材料也证明被承继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被承继人曾将这一现实上亲口通知给了孙某。
其次,被告供给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被承继人生前现已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现实。
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被承继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以不同的方法曾向三位证人亲口陈说过这一现实,这也可以与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材料彼此印证。
综上,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材料、被告所供给的三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被承继人生前现已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这一现实。
三、被承继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现已完结。
被承继人在逝世前七个月现已将悉数存款赠与给了被告,这一赠与行为意思表明实在,并且现已将悉数存款实践交给给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的规则赠与合同归于实践性合同,已然被承继人现已将名下存款悉数交给给了被告,赠与行为也现已完结。
第四,原告应当就其建议承当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建议被承继人王某生前交给给被告的金钱并非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原告应当就此承当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这笔金钱并非是被承继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不然原告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俩原告以为被承继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给给被告保管,这一观念与现实不符,是过错的,并且在逻辑上也是对立的。
首要,如前所述,被承继人的银行存单历来都是由被承继人一人单独保管的。那么,原告所以为的被承继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将银行存单分四次交给被告保管的行为是显着与被承继人以往的、一向的行为方法所不符的。被承继人生前神智清楚,彻底有才能自己掌控自己的银行存款。更何况,这些存款长时刻以来一向也都是由被承继人自己亲身保管的,历来也没有交给过其别人来保管,其别人乃至不知道存款的详细金额。相同,在被承继人逝世前,被承继人也愈加没有理由要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来保管。
其次,相同如前所述,被承继人的银行存单都是开通了主动转存事务的,无需在到银行处理转存手续,每次到存款到期后都会主动转入下一个定时,被承继人底子不需求再处理任何手续。已然这些存款平常不需求处理相关的手续,被承继人为何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这些存单由被承继人自己保管即可。假如是只是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那也只需求把银行存单交给被告即可,被承继人底子不需求将银行取款暗码、身份证原件屡次三番的悉数交给给被告。
再次,假如被承继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保管,为安在九个月的时刻里都没有向包含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过让被告保管存款的工作?
这些逻辑上对立之处,彻底可以证明原告的观念是过错的,是缺少根据的,可是却可以证明被承继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现实。
第五,原告供给的孙某书写的书证系伪证。
从孙某2013年5月2日的录音材料可以证明原告一以打赢官司后会分钱给孙某的方法指派孙某做伪证。
原告一的这一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涉嫌贿买别人作伪证。
第六,关于被承继人逝世后被承继人单位依法发放的丧葬费。
被告以为,被承继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应当由俩原告与被告等额切割,请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被承继人生前交给给被告的银行存款系被承继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现已完结,这些金钱依法不归于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遗产,依法也不能适用法定承继进行承继。
恳请法庭在查明本案现实的状况下,依法驳回俩原告的悉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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