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由来
被恳求人市X自收自支事业单坐落2005年10月24日作出
解雇恳求人李XX的决议,依据的现实理由为:李XX以赴J国处理家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半年,假日届满后李逾假未归,单坐落宣布告诉要求李XX于2005年9月10前上班。接到告诉后,李以需在J国学习为由提出续假恳求。2005年9月9日单位再次宣布书面告诉不同意续假恳求,并要求其在9月20日前上班,李依然未回单位上班,接连旷工146天,经单位领导集体评论作出解雇李XX的决议。李XX托付其代理人向市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以为被恳求人的解雇决议没有现实依据,乱用解雇权,违背《全民一切制事业单位解雇专业技术人员和办理人员暂行规则》的规则,恳求判决被恳求人对其作出的解雇决议无效,并为其交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
社会保险费用,
补偿为进行人事争议裁定现已付出的公证费、邮递费,以及承当本案一切裁定费用。经审查,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二、争议焦点
(1)被恳求人解雇恳求人所依据的现实是否存在,恳求人续假未获同意,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行为属不属于旷工行为;
(2)被恳求人作出解雇决议的依据及程序是否合法。
三、查明现实
恳求人李XX以赴J国处理家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取得同意,请假日限从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3月23日止,单位为恳求人交纳社会保险的期限截止至2004年8月。恳求人逾假未归,单坐落2005年8月10日向恳求人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其在同年9月10日前上班。恳求人接到告诉后,以需在J国学习为由要求续假,于同年8月17日经家人向单位转交续假半年的恳求。单位收到续假恳求后,于同年9月9日再次向恳求人宣布书面告诉,奉告不同意续假恳求,并要求其在同年9月20日前上班,不然单位依照有关规则予以解雇。恳求人依然未回单位上班,从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5年10月24日止,接连旷工146天。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依据《全民一切制事业单位解雇专业技术人员和办理人员暂行规则》(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则,于2005年10月24日做出解雇恳求人的决议。
另查明,本案另一被恳求人市XX局是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X市XX局功能装备、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则》(X府办XX号)第一条第(六)款“辅导中心(局)直属单位的作业,依据办理权限办理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作工资、组织编制作业”的规则,被恳求人市XX局依照X市政府赋予的人事办理权限,对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解雇恳求人进行了存案。
四、处理结果
裁定委员会以为,恳求人以处理家事为由请假出国,假日届满后,又以需完成学业要求续假,在未获单位续假同意的情况下,经单位两次书面告诉依然没有回单位上班,接连旷工146天。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对恳求人做出的解雇决议,契合《全民一切制事业单位解雇专业技术人员和办理人员暂行规则》。被恳求人XX局对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解雇恳求人进行存案,是对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口、出口实施存案办理,是行使主管部门办理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作业责任的行为。恳求人要求确定被恳求人对其做出的解雇决议无效的裁定恳求,裁定委不予支撑。恳求人享有享用社会保险的权力,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劳作保证方针法规的规则,为恳求人交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恳求人要求被恳求人补偿其进行人事争议裁定付出的公证、邮递及裁定费等费用的裁定恳求,没有方针法律依据,裁定委不予支撑。经调停无效,裁定委判决:
1、被恳求人市X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劳作保证方针法规的规则,交纳与恳求人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驳回恳求人的其他裁定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