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产业约好协议有两种:婚前产业约好协议和婚后产业约好协议。一般来讲,婚前产业协议是对男女
婚姻登记前各自一切物品、存款、债款等做区分及约好。婚后产业协议是对
结婚登记后,夫妻各自收入、开销、债款、债款、赠与、承继等有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当做出区分、约好。尽管夫妻产业约好协议不是有必要处理公证,但对夫妻产业约好协议进行公证,不只能够更明确地区分夫妻产业和债款,还能够对外发生较强的法令效能。公证分两种:一种是对婚前产业协议做公证,另一种是对婚后产业协议做公证,两种都既能够在婚前处理,也可在婚后处理。处理公证时,需提交产业约好协议,协议中应写明以下事项:当事人
名字、性别、工作、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产业及债款称号、数量、品种、价值、情况等;现有产业及债款归属(往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及债款的归属);还有其他约好,如一起债款清偿等。带着的有关证明资料有
房产证、已婚夫妻结婚证等。
公证书的效能并不是肯定的,就是说,不是任何公证书一经出具就必定有以上效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则:“通过法令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事项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根据,可是,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则是:“夫妻两边对产业归谁一切,以书面方式约好的,或以口头方式约好,两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好处理,但躲避法令的无效。”这两条规则阐明,假如夫妻两边是为了躲避本应承当的债款、抚育和奉养等法令规则的责任而做出约好,约好无效,即便这个约好通过公证也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