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
婚姻概念现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联系的两性结合。现实婚姻的存在,将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进步不利于优生优育作业的展开,它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联系和社会联系带来不安稳的要素。因而,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令上彻底消除现实婚姻。
(二)关于现实婚姻的立法主义榜首种是不供认主义,即法令不供认现实婚姻的效能。如现在日本法令规则,成婚不进行申报挂号,夫妻产业契约便不能对立第三人,夫妻间也无产业继承权。单个国家选用此准则。第二种是相对供认主义,即法令为现实婚设定某些有用条件,一时具有了这些条件,现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其条件为:
一是补方法定手续,如法规则,凡短缺方式要件的婚姻无效,但可从头实行法定程序而使之有用。
二是契合法令规则的同居年限,如共同日子2年、3年、5年或一方逝世前共同日子3年,只需同居期间没有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用。
三是经法院供认,契合法令规则的独身与安稳条件,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则,如其中一方不具有独身条件的,经法院供认对好心一方及子女亦可发作正式婚姻的效能。这种立法建议正逐渐被更多国家所承受。第三种是供认主义,即法令对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的现实婚姻供认其效能。一部分国家选用这种立法建议。
(三)我国方针、法令对现实婚姻的情绪 我国婚姻法对现实婚姻问题没有明文规则,但实践中一向遵从如下准则:
榜首,全部现实婚姻,一概确以为违法婚姻。
第二,不契合法定成婚条件的现实婚姻,按无效婚处理。
第三,契合成婚条件的现实婚姻,只需在补行挂号后才干得到法令供认和维护。
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令、方针对现实婚姻不同的情绪和建议。
榜首个阶段为1980年婚姻法收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这一时期,只需当事人具有现实婚姻特征,即没有爱人的男女两边,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大众以为是夫妻联系的结合,都按现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挂号手续。此时期可视为对现实婚姻采纳的是供认主义。
第二个阶段为1981年1月1日现行婚姻法收效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前。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此时期可视为对现实婚姻采纳的是相对供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