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权限与程序
土地征用的权限,也即土地征用的主体问题,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征用土地的决议权力,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征用土地的权力。我国法令关于土地征用权限的规则总体上是值得必定的。法令所规则的土地征用主体一般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如《流行症防治法》第45条、《国防法》第48条等规则的一般土地征用主体均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某些状况下,法令规则只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权。如《防震减灾法》第32条规则的土地征用主体是国务院或许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经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对土地征用主体作了一般性的规则,其第12条规则的土地征用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依据这一新的规则,乡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都享有土地征用的权力。这种规则契合紧迫状况下的实践需求,值得必定。这是由于,土地征用意图是应对抢险、救灾等紧迫需求,且土地征用仅仅暂时中止私家的土地
使用权,并不永久消除私家的土地使用权,更不是改动土地
所有权。因此,土地征用权力能够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
可是现行法令仅依据紧迫需求程度的不同,对土地征用主体的权限进行区分是值得商讨的。如《流行症防治法》第45条、《戒严法》第17条仅依据紧迫需求程度的不同规则了不同的土地征用主体。咱们以为,土地征用关系到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的需求,应该从实践需求的视点赋予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分土地征用权,可是土地征用毕竟是对私家土地权力的“掠夺”,应该非常稳重。除了依据紧迫程度不同确认不同的土地征用主体以外,还应依据征用土地面积的不同、土地用处的不同确认不同等级的土地征用主体。这是由于,土地征用面积的不同关系到被“掠夺”土地权力的人数的不同,征用较大面积的土地天然触及的是较多数人的利益,应该由较高等级的主体享有征用权;一起,犁地比非犁地更应该得到严厉的维护,土地征用权限的规则应表现这一不同维护准则。详细而言,如能够规则一次性征用70公顷以上土地的,由国务院行使征用权;35公顷~1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议;征用10公顷以下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能够决议。别的,对征用犁地进行特别约束,能够规则只要县以上人民政府才享有犁地征用权。
在紧迫状况下,
土地征用的程序有其特殊性,惋惜的是,现行法令并未规则土地征用的详细程序。咱们以为,总的来讲,土地征用的程序设计应以简洁、快捷为宜,但应完好。包含:(1)土地征用决议的作出。土地征用主体对风险、灾祸状况进行评价,决议是否需求征用土地。(2)奉告土地被征用人。因土地征用是在紧迫状况下的行动,时刻上来不及与土地被征用人就
补偿问题进行洽谈,但应该奉告土地被征用人,以便土地被征用人知晓事由,以及进行必要的搬家预备。(3)对土地被征用人进行暂时补偿。土地征用虽然是一种紧迫状况下的应急办法,可是土地权力毕竟是关系到相对人出产与日子的重要产业性权力,土地的征用应该先行进行暂时性补偿,以便利土地征用相对人的出产与日子。(4)土地征用的免除。紧迫状况消除后,依据实践不需求继续征用土地的,应该免除土地的征用。(5)土地征用免除后的正式补偿。土地征用的原因条件消除今后,土地征用主体应及时评价丢失。在此基础上,土地征用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土地征用相对人正式补偿。